火狐电竞征地拆迁领域最高法案例系列之二十八: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
发布时间:2023-06-20 20:39:52 人气: 作者:admin
火狐电竞征收过程中,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了解征收补偿信息的重要途径。但实践中,被征收人对于向谁申请公开、申请公开何种信息等问题往往不甚清楚。 今天来硕律师通过 三份 最高院的案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及职责 。
根据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可见,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不仅包括人民政府,也包括政府部门,具体由哪个主体公开应以各自职责范围为依据。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祥虎,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北环路新行政中心。
再审申请人吴祥虎因诉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陶区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终16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祥虎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本案定陶区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具有公开涉案信息的法定职责;即使定陶区政府没有制作涉案信息,但鉴于其是本区域内涉案征地项目的主体负责机关,有义务监督、管理涉案补偿款的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而保存涉案信息。一、二审法院认定涉案政府信息不属于定陶区政府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进而判决驳回吴祥虎要求定陶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针对涉案信息予以答复的诉求及上诉,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吴祥虎申请公开涉案信息的目的在于了解补偿款的预算总额、已发放数额及已经签订补偿协议的分户补偿明细、补偿标准,以保障自身知情权。一、二审法院认定吴祥虎可从定陶区政府提交的证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获悉涉案信息,明显认定事实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定陶区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定陶区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就再审申请人吴祥虎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一、二审判决确认定陶区政府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无不当。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再审申请人请求法院判令定陶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答复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及使用情况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可见,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不仅包括人民政府,也包括政府部门,具体由哪个主体公开应以各自职责范围为依据。 本案中,《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根据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菏泽市定陶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吴河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关于吴祥虎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及使用情况说明》等材料,涉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是由菏泽市定陶区财政局拨付到菏泽市定陶区滨河街道办事处吴河村账户后,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青苗种类和数量经与产权人共同确定。由此可知,再审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及使用情况信息并不是由定陶区政府制作。二审判决告知再审申请人如希望获悉其他与其生产、生活有关的征收补偿信息,可以另行向制作或保存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吴祥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公开义务的主体究竟是“政府”还是“部门”,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二十九条进一步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因此,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组织实施及信息公开,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梁华英,女,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东区)。
再审申请人梁华英因诉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行终4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梁华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原一、二审裁定,并支持梁华英的原审诉讼请求。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宣州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系涉案政府信息的制作及保存机关,不依法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梁华英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明显在宣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职能范围之内,依法应当由其主动公开、重点公开,并制作、保存。(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梁华英上诉请求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梁华英坚持起诉宣州区人民政府进行信息公开及宣城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具备诉的利益和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公开义务的主体究竟是“政府”还是“部门”,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二十九条进一步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中,宣州区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宣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宣州区征管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组织实施及信息公开,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宣州区人民政府已依法告知梁华英向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宣州区征管局申请信息公开,且该局已于2019年11月25日针对梁华英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对除涉及内部程序、他人信息之外的依法需要公示的信息进行答复。如梁华英认为宣州区征管局的该答复内容不合法火狐电竞,可依法寻求救济,其坚持起诉宣州区人民政府进行信息告知及宣城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则缺乏诉的利益和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原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梁华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主动公开补偿款的分户发放、使用信息,未能主动公开而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也应当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当事人申请公开案涉征收项目补偿款的分配火狐电竞、发放、使用情况信息,其申请内容并不存在不能被识别的问题。且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即使信息公开申请不明确的,行政机关也应当要求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而不能径行对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处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梅,女,1962年 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系李梅妹妹),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再审申请人李梅因诉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宣城市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行终6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鸿达、审判员聂振华、审判员袁晓磊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梅申请再审称,其系宣城市北门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的被征收人。为了解拆迁补偿情况,李梅于2018年11月25日向宣城市政府组建的北门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北门棚户区改造办)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宣城市北门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征收或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发放、使用情况信息”。北门棚户区改造办对李梅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北门棚户区改造办是宣城市政府的临时机构,其法律责任应由宣城市政府承担。北门棚户区改造办的不作为行为对李梅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提审本案或指令一审法院予以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 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主动公开补偿款的分户发放、使用信息,未能主动公开而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也应当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本案中,李梅申请公开案涉征收项目补偿款的分配火狐电竞、发放、使用情况信息,从李梅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描述来看,其申请内容并不存在不能被识别的问题。且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即使信息公开申请不明确的,行政机关也应当要求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而不能径行对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处理。 因此,一审法院在未将宣城市政府列为被告,亦未对本案实体审理的情况下,以李梅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具体为由不予立案,适用法律不当。
另外,李梅曾两次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宣城市政府针对李梅向宣城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的另一申请作出了〔2018〕4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相关信息李梅应向北门棚户区改造办咨询或申请信息公开,无证据证明北门棚户区改造办或其设立机关宣城市政府对李梅本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回复。二审判决以宣城市政府已经作出〔2018〕4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为由维持一审裁定,未能查明李梅两次申请信息公开的情况,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问题。因此,如严格依法,本案应由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但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北门棚户区改造办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北门棚改办拆函字〔2020〕13号《信息公开回复意见》,对李梅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故为减少诉累,本案无进入再审之必要。如李梅对该意见不服,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李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于2013年12月成立的合伙制事务所。自成立以来,来硕秉持客户至上的理念,尽心竭力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针对征地拆迁业务,我们配备了专业的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具备丰富的经验。我所成功代理了江西省龙南县房屋拆迁案件、解某诉河北省某县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及丁汉忠案件等多个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其中江西省龙南县房屋拆迁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征地拆迁十大案例,解某诉河北省某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入选2014推动河北法治进程十大案例,丁汉忠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因强拆导致的血案,此案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来硕以“诚谨、仁爱、专注、良知”为宗旨,现已成为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享有盛誉的律师事务所之一。